进口宠物食品

境外企业输华宠物食品登记准入需要确认境外饲料企业在中国大陆有无申请GACC准入和MOA登记。也就是 中国海关总署对拟输华所在国及拟输华饲料产品的GACC准入的情况,是否已经载入《允许进口饲料原料、宠物食品及配合饲料国家(地区)产品名单》。同时确认该企业是否在国家农业部申请进口饲料登记证即MOA登记。

(一)实施海关总署饲料和饲料添加剂GACC准入的流程:

1、申请企业向所在国家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主管部门提出输出申请;

境外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要求,并达到与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等效要求,经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向国家海关总署推荐。推荐材料应当包括:

1)企业信息:企业名称、地址、官方批准编号;

2)注册产品信息:注册产品名称、主要原料、用途等;

3)官方证明:证明所推荐的企业已经主管部门批准,其产品允许在输出国家或者地区自由销售。

2、经过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主管部门审核资料并转递驻该国中国大使馆;

3、所驻中国大使馆将推荐材料转至中国海关总署;

4、海关总署初步审核,资料审查合格后回发调查问卷;(该问卷根据不同产品及不同国家的风险程度,内容不同,主要包括输出国的法规体系、管理规定,以及拟出口企业及拟出口产品的详细资料。)

5、输出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主管部门对问卷内容进行答复;

6、海关总署据此及其他各项资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根据审查情况决定组织专家小组对企业现场审核及企业抽查。

7、审核合格后公布名单,不合格通知输出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主管部门并阐明原因。

(二)农业部(MOA)关于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申请材料格式的要求:

1.申请材料中、英文对照,中文在前,英文在后;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的登记申请,仅需提供简体中文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2.申请材料中的官方证明文件使用生产地官方语言出具,由非英语国家(地区)出具的官方证明文件还应提供英文或中文翻译件。官方证明文件应由中国驻生产地使馆认证,由非英语国家(地区)出具的官方证明文件应将官方证明文件和中文或英文翻译件一并公证。

3.申请材料原件使用生产企业文头纸出具,由生产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中文翻译件由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出具并加盖公章。

4.中文翻译件使用A4规格纸、小三号宋体打印,内容清晰、整洁、无涂改。

5.申请材料按《申请材料一览表》(见附件)的顺序装订成册,标注页码并形成目录,各项材料之间使用明显的区分标志。装订过程中,不得拆分官方证明文件。

6.前次申请未予批准的,再次提交材料时应当提供《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综合办公办结通知书》复印件,并附修改说明。

7.材料中不得夹带与申请无关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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