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生产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应当提交哪些资料?
答:(一)申请表;(二)原料及其名称;(三)化学结构及理化特性;(四)生产工艺; (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毒理学安全评价报告;(六)使用微生物生产食品添加剂时,必须提供卫生部认可机构出具的菌种鉴定报告及安 全性评价资料;(七)使用范围及使用量;(八)试验性使用效果报告;(九)食品中该种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方法;(十)产品质量标准或规范;(十一)产品样 品;(十二)标签;(十三)国内外有关安全性资料及其他国家允许使用的资料;(十四)卫生部规定的其他资料。
2.申请食品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的,应当提交哪些资料?
答:(一)申请表;(二)拟添加食品的种类与生产工艺;(三)试验性使用效果报告;(四)食品中该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方法;(五)产品样品;(六)标签(含说明书);(七)国内外有关安全性资料及其他国家允许使用的资料;(八)卫生部规定的其他资料。
3.进口食品添加剂申报与国产的有什么不同?
答: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和进口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或者进口代理商应当直接向卫生部提出申请。申请时,除应当提供第1条、第2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生产国(地区)政府或其认定的机构出具的允许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
(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者审查或认证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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